
2026年6月15日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839号)正式施行,共8章79条。与此同时,自然资源部已全面部署"十五五"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。对于方解石、大理石、石灰石等非金属矿山企业而言,新规在矿业权出让、生态修复、绿色矿山和监管执法等方面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。本文梳理核心要点,供行业参考。
01 矿业权出让:竞争性方式为主,期限更明确

新规明确,矿业权应当通过招标、拍卖、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,协议出让被严格限定在法定情形内。方解石、大理石、石灰石等非金属矿产的出让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,同一矿种的探矿权、采矿权出让实行同级管理。
在期限方面,探矿权期限为5年,可续期最多3次;采矿权期限结合储量和建设规模确定,最长不超过30年。探矿权人取得探明储量后,除法定特殊情形外,可申请转为采矿权,转采预期更加稳定。
需要注意的是,新设采矿权范围不得与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,可集中开发的同一矿体不得设立2个以上采矿权。这对石灰岩矿区的整合开发提出了更高要求。
02 生态修复:边开采边修复,费用按年度提取

生态修复是本次立法的重点。采矿权人是矿区生态修复的第一责任人,应当在开采前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,随开采方案一并报批。方案需明确目标任务、工程布局、技术措施、时序安排和经费概算,涉及尾矿库的还需明确专门修复措施。
对于方解石、大理石、石灰石露天矿山,新规要求能够边开采、边修复的,应当合理划分修复单元及时开展;不能边开采边修复的,须在闭坑前或闭坑后2年内完成修复。分区、分期完成修复的,应当分区、分期申请验收。
资金保障方面,矿区生态修复费用由采矿权人按年度提取,除法律另有规定外,该费用不得被查封、冻结或者划拨。这意味着企业必须将生态修复成本纳入年度预算,不能等到闭坑时一次性筹措。
03 绿色矿山与综合利用:从倡导变为法定义务

新规规定,矿业权人应当加强绿色矿山规划、建设、运营和管理。国家制定开采回采率、选矿回收率、综合利用率国家标准,采矿权人必须确保达到标准要求。绿色矿山名录实行动态管理,不再是"一评定终身"。
对于方解石、石灰石企业,综合利用成效显著的,可按规定减收或免收矿业权出让收益;勘查、开采低品位、难选冶矿产资源的,同样可享受减免政策。这为企业加大技术投入、提高资源利用率提供了正向激励。
04 监管执法:非现场监管推广,违法成本提高

新规鼓励通过非现场检查、使用非接触式技术手段开展监督检查,全国矿产资源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监管信息化。从事矿产资源勘查的单位实行备案和分级分类监管。
在法律责任方面,未定期报送储量变化情况或闭坑后未报送闭坑报告的,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,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;未按规定缴纳矿业权占用费的,可处应缴费用3倍以下罚款。方解石、大理石、石灰石虽不属于战略性矿产,不适用从重处罚条款,但通用处罚标准同样需要严格遵守。
05 企业应对建议

及时梳理矿业权有效期,提前6个月准备续期申请材料;
将生态修复费用纳入年度财务预算,确保按年度提取到位;
对照绿色矿山标准开展自查,重点提升"三率"指标;
关注省级"十五五"矿产资源规划发布,及时调整生产布局;
建立合规管理体系,确保勘查、开采、修复全流程合法合规。
"十五五"期间,矿山管理的法治化、精细化程度将持续提升。对于方解石、大理石、石灰石企业而言,主动适应新规要求、提前布局绿色转型,既是合规需要,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。
全国各省方解石·石灰石·大理石矿山最低开采规模速查
说明:数据主要来自各省"十四五"矿产资源规划及最新政策,"十五五"规划正在编制中,标准可能调整;方解石、石灰石单位为万吨/年,大理石/饰面石材单位为万立方米/年(罗甸县除外,原文为万吨/年);"—"表示暂未查到该省该矿种公开标准,执行国家指导标准。
华北地区
山西:方解石—;石灰石—水泥用灰岩长治市30万吨/年,建筑石料用灰岩(露天采石场)新建/改扩建50万吨/年;大理石/饰面石材—。
内蒙古、河北、北京、天津:方解石、石灰石、大理石均执行国家指导标准。
东北地区
辽宁:方解石—;石灰石—石灰岩(水泥用/其他)新建100万吨/年、改扩建50万吨/年、已有30万吨/年;大理石/饰面石材—。
吉林、黑龙江:方解石、石灰石执行国家指导标准;黑龙江推进大理岩矿整合。
华东地区
安徽:方解石—省准入露天50万吨/年、地下30万吨/年,铜陵市10万吨/年;石灰石—建筑石料省准入100万吨/年、铜陵市30万吨/年,水泥用灰岩铜陵市40万吨/年;大理石/饰面石材—。
福建:方解石—;石灰石—水泥用灰岩新建120万吨/年、已建60万吨/年,其他灰岩新建20万吨/年、已建10万吨/年;大理石/饰面石材—。
江西:方解石—;石灰石—信丰县石灰岩50万吨/年;大理石/饰面石材—新建不低于10万立方米/年,已有小于0.5万立方米/年的逐步退出。
山东:方解石—;石灰石—建筑用石料100万吨/年;大理石/饰面石材—2万立方米/年。
浙江:方解石—;石灰石—地下矿山3万吨以下2026年底关停、5万吨以下2029年底关停;大理石/饰面石材—。
江苏:方解石、石灰石、大理石均执行国家指导标准。
华中地区
河南:方解石—;石灰石—建筑石料年开采≥100万吨/年(储量≥1000万m³),新密市水泥用灰岩大型100万吨/年;大理石/饰面石材—年开采≥10万立方米/年(储量≥200万m³)。
湖北:方解石—;石灰石—建筑用砂石露天矿50万吨/年,其他露天矿20万吨/年、地下矿3万吨/年;大理石/饰面石材—饰面石材矿1万立方米/年。
湖南:方解石—;石灰石—水泥用灰岩新设100万吨/年、已设10万吨/年,建筑石料新设30万立方米/年、已设10万立方米/年;大理石/饰面石材—饰面石料新设5万立方米/年、已设3万立方米/年。
华南地区
广东:方解石—;石灰石—水泥用灰岩大型100万吨/年、中型50万吨/年;大理石/饰面石材—。
广西:方解石—最低10万吨/年(大型≥10、中型10-5),南丹县10万吨/年;石灰石—鹿寨县建筑石料用灰岩100万吨/年、水泥用灰岩100万吨/年;大理石/饰面石材—南丹县石灰石须达中型以上。
海南:方解石、石灰石、大理石均执行国家指导标准。
西南地区
重庆:方解石—酉阳县10万吨/年;石灰石—水泥用/建筑石料用灰岩新建100万吨/年、整合及增划50万吨/年;大理石/饰面石材—。
四川:方解石—;石灰石—水泥用灰岩大型100万吨/年、中型50万吨/年,南江县建筑石料≥50万吨/年;大理石/饰面石材—。
贵州:方解石—黔西南州6万吨/年、罗甸县5万吨/年;石灰石—水泥用灰岩黔西南州30万吨/年、罗甸县50万吨/年、晴隆县30万吨/年;大理石/饰面石材—饰面用灰岩黔西南州3万立方米/年、罗甸县20万吨/年(原文单位)、晴隆县3万立方米/年、桐梓县3万立方米/年。
云南(文山州):方解石—;石灰石—水泥用灰岩大型100万吨/年、中型50万吨/年、小型30万吨/年,建筑石料用灰岩大型100万吨/年、中型50万吨/年、小型20万吨/年;大理石/饰面石材—。
西藏:方解石、石灰石、大理石均执行国家指导标准;露天矿山总量控制,严格控增量。
西北地区
陕西(商洛市):方解石—大型≥10万吨/年、中型10-3万吨/年;石灰石—水泥用灰岩大型≥100万吨/年、中型100-30万吨/年,制灰用灰岩大型≥30万吨/年、中型30-15万吨/年;大理石/饰面石材—。
甘肃(甘南州):方解石—;石灰石—水泥用灰岩30万吨/年;大理石/饰面石材—建筑用石材5万立方米/年。
宁夏:方解石—;石灰石—建筑石料100万吨/年,水泥用灰岩中北部150万吨/年、南部100万吨/年;大理石/饰面石材—。
新疆:方解石—;石灰石—石灰岩大型100万吨/年、中型50万吨/年、小型30万吨/年;大理石/饰面石材—。
青海:方解石、石灰石、大理石均执行国家指导标准。
国家指导标准
石灰岩:大型≥100万吨/年,中型100-50万吨/年,小型<50万吨/年。
方解石(参考广西标准):大型≥10万吨/年,中型10-5万吨/年,小型<5万吨/年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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